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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过户。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购房合同上明确的说明了房屋过户前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都由原房主负责。

本人购买二手房,产权已过到我名下,产权证的过户日期是2010年6月,原房主近期要把房子交给我,办理供热过户时供热单位告知原房主拖欠取暖费18000多元,不给过户。(该房屋属于大庆石化职工住房,本来石化职工享有物业、取暖等费用由大庆石化总厂统一缴纳,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每家只限一套住房享有此福利。但原房主有两套相同性质的住房,这次办理供热过户时供热办办公人员才发现该房主的这套房不应该享有石化总厂福利。)购房合同上明确的说明了房屋过户前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都由原房主负责。但我不想走法律途径。 请问:原房主不缴纳拖欠的取暖费,我该怎么办,如果供热无法过户,今年的取暖费我是否能正常缴纳?供热单位是否有权利因为自身失误或因为原房主拖欠取暖费对该房屋停止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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