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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的房產證問題怎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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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热心网友

    新婚姻法對於婚前買房,婚後再房產證上加名字的解釋,於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8月31日聯合發布通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免征契稅。也就是說,財政部與稅務總局達成共識,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征稅,此公告屬法律規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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