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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函至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在现场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是否应该直接发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还是发函至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下发整改通知给施工单位整改并督促整改。我们工程建设过程中,有的单位有内部表式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整改到施工单位然后抄送监理单位。现在想与大家探讨一下,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单位的指令不应越过监理单位下发,而且江苏的第四版监理表式C类也是建设单位发函给监理单位的表式。对此想请大家谈谈看法或有其它的依据。建设单位发现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应不应该主送发给监理还是发给施工单位,抄送那是肯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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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热心网友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函至施工单位,但不一定局限于质量、安全问题,如进度、造价、资料、协调等。建设单位发函至施工单位的同时,也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通知监理单位,以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安排施工单位工作时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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