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拆迁评估报告会过期失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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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对于评估结果并不认可,但也不知该怎么办。当被拆迁人看到评估报告中有这样一句话时:“该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为自完成评估报告之日起一年”。可能会理解为:一年之后这份评估报告就失效了!如果我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拖延超过一年的时间,是否可以重新评估一次?如果房价涨了,补偿也相应提高了?下面,我们聊一聊这些问题。1、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评估报告有效期。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由此可见,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不等于评估报告有效期。2、评估报告是否超过应用有效期,仅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并不影响评估报告使用。在应用有效期内或超过应用有效期使用报告,仅是产生相关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并不影响评估报告的使用。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评估报告应载明应用有效期,目的是因房地产市场会随着时间变化产生波动,根据不同时间节点评估,会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3、从理论上来讲,拆迁评估报告作出之后就是长期有效的。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是对评估报告使用者的一种必要提示。从评估理论来讲,评估报告作出之后就是长期有效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要对其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这个责任是没有有效期的。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是指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估价时点即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所以说,拆迁评估价格在估价时点终身有效。4、评估报告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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