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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买的房是期房,合同中注明交房日期为2017年7月,合同中没有注明开发商违约责任,现在开发

2016年买的房是期房,合同中注明交房日期为2017年7月,合同中没有注明开发商违约责任,现在开发商说要补签协议推迟到2019年底交房,并在推迟的两年补偿首付款利息,这样符合规定吗?是该补偿房租还就是利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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