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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丢失汽车,物业公司应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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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2 热心网友

    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车辆所承担法律责任,产生于当事人之间就车辆存在的法律关系。而物业管理企业基于该法律关系对于业主车辆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应当是其法律责任产生的关键所在。由于现实中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方式的差异,使得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有着多种形式和不同性质。而这些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又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所负有的注意义务有所不同。1、公共服务性质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法定的一般注意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将这一注意义务表述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温州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更明确地将该义务界定为“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由此可见,业主如果需要物业管理企业为其车辆提供保管服务,就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订立车辆保管合同。否则,物业管理企业只承担因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而引起的车辆损失的相应法律责任。“相应”是指过错在造成损失的原因力中所占的比例份额。2、特约服务性质的车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约定的特殊注意义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人值守的停车场存放的车辆,应当属于车辆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的即是特殊注意义务,是特定关系中所产生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于一切因自己过失而给保管物造成的损害,保管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害既包括车辆的被盗,也包括车辆的毁损,哪怕是划伤。3、车位租赁法律关系:不负有注意义务对于丢失车辆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最常见、最有力的抗辩理由就是所收取的停车费是车位租赁费而非车辆保管费。在车位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物业管理企业义务指向是车位而非业主车辆。其注意义务仅在于所提供的车位符合业主正常的使用要求,对于业主车辆不负有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人民法院对于如何甄别车辆保管合同和车位租赁合同性质有着各自不同的标准,以至于出现基本事实相同的案件,其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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