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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10月卖出江宁区一套居住用房,当时是按房价的1%交的个人所得税。同年12月,我又在南京市鼓楼区买了——南京

我于2007年10月卖出江宁区一套居住用房,当时是按房价的1%交的个人所得税。同年12月,我又在南京市鼓楼区买了一套期房,要到2010年8月才能拿到房。请问是否可以享受退个人所得税呢?如果可以,手续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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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你好,根据规定是以房产证和契税的时间,孰先为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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