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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继承房产交易过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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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赠予、继承过户的办理一、赠予行为(一)所需资料: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两人和两人以上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另有约定的除外)。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4、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5、赠与合同或受遗赠证明(遗嘱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公证书(原件)6、可以证明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原件)7、税务部门出具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8、财政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原件)9、非住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0、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11、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12、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二、继承行为(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⑴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应提交当事人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⑵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4、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5、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及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件)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7、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8、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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