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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2009年至2010年间承揽了江苏送变电公司的电力分包工.[南通]

我公司在2009年至2010年间承揽了江苏送变电公司的电力分包工程,当时35名工人在18个月的时间里完成了65个台区,68台配变的安装,立电杆1386支。我们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安供电公司的审计价的80%结算工程款。也就是收取我们20%费用!可对方仅付了20万元的费用,连付吊车的费用都不够,迟迟不予结算!无耐在2013年开始走上了法律程序,在一审庭审中出示了原供电公司的三产(在当年己变成了他的家族企业南通金能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没有一份审计报告就16万余元,和几份付款凭证一审法官认定就20余万元结案!因此我们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没有一份审报告。二我们按当时供电公司与施工单位的结算软件!为此在二审庭审调查时又出现了仍同一金能实业公司,出自一审的同一人(现供电公司在人员徐彬)变成55万元的证据。为此中院立即发回重审!三审原地仍维持原判决就20余万元,仍没有一份审计报告!于20l7至今中院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因此我们要求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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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热心网友

    二审属于终审判决,如果对判决存在异议,只能提供证据在判决生效1年之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聘请律师进行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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