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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签有合同,也没再签合同,请问我该如何办,听说有了最后的收据,是不能反悔的

本人有一店铺在06年到08年租给谭某,每年一万,并签有合同,合同期满后来就一直租给谭某,也没再签合同,就是每9月一日就收租金,并出具收条,至去年,说好也是一万,09年和10年1其实就给了9600元,但11年和12年我就收了他12000元,在我和记忆里我们就没签过合同,只是到九月一日我就收租金,但现在快到九月一日,他却拿出一份合同,扬言是我们签的,其中合同名字和我的名字也不相符,我叫何太平,而合同上的名字却叫何大平,而且双方签名的字迹也不相同,合同的内容是说我在08年和他签了五年合同,每年一万,现他不租了,他要求我退回他多收的四千元,否则他就不空店或要再使用四个月,现在我该怎么办,而且他的签名前后也不对,前面的是谭小才,而后签名的却是谭小财。请问我该如何办,听说有了最后的收据,说明他就承认了后两年是12000元,是不能反悔的,对吗,请求您的帮助。我希望能和他和平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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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热心网友

    公司反悔需要跟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个人反悔,可以直接申请离职。试用期提前3天、正式员工提前30天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就可以到期离职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为生效。如果一方有变化,只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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