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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补偿、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

2011年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因为有事耽误,一直没拿到补偿款。请问我能否拿到?协议内容如下:三、拆迁补偿、补助1.由甲方聘请具有三级资质的评估公司对乙方旧房装修部分进行评估。甲方按评估价值给予乙方一次性装补偿费48156.(大写:肆万捌仟壹佰伍拾陆元正。)2.还建房的装修按200元平米进行补偿。其中还建房的面积=实测旧房面积赠送面积。3.搬家费:1000次户(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4.空调移机费:150元台(拆走、回装共发放两次)5.过渡费:1500元月户(由住户自行过渡,公司首次发放24个月)。过渡期限为:从该幢楼最后一户搬离原址日起至36个月内还房。若逾期,将按住户旧房实际测绘面积5元平米月增加发放过渡费。6.物业管理费补贴:按住户旧房实测面积,0.5元平米月,一次性补贴五年。7.交通补贴费按100元月户补贴。从搬出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八、本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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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9 热心网友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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