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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没有去公证。并没有产权,能不能用法律手段夺回车库,法律上是否会由房屋产权人负责

买房时,卖主陈其附属车库有产权,并与房屋分不开,但不卖车库,故产生一份协议,称买方无权拥有和使用车库,但并没有去公证。。。过户完,拿到房本时,房产局称车库属附属品,并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而且车库的供暖费房主欠了六年未交,并且一直以住宅形式出租出去,后来都是我补齐的,发票在我手,且名字是我的,我想咨询一下我能不能用法律手段夺回车库,如果车库引起火灾或人身伤害,法律上是否会由房屋产权人负责,那份协议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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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建议找专业律师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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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1)国家所有住宅;(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4)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产只是少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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