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网 > 上海房产问答 > 上海其他 > 上海法律纠纷 > 13年母亲买了一套房子,14年4月和人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买方付了1.5万定金

13年母亲买了一套房子,14年4月和人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买方付了1.5万定金

13年母亲买了一套房子,公证到母亲这里的,14年4月和人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买方付了1.5万定金,中介代收,母亲没有收到钱,中介分别给买方和母亲出具了收条,现在不想卖了,卖方应该承担哪些责任?这个协议是否可以算不成立?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 热心网友

    定金是指为担保房屋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而由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担保,担保合同的履行。如发生违约,则适用定金罚则。即: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得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