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产网 > 天津房产问答 > 天津其他 > 天津法律纠纷 > 我与人签订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现在同住人不同意出售,买卖双方或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

我与人签订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现在同住人不同意出售,买卖双方或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

我与人签订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我是房改房按政策规定应由同住人签字同意出售,由于当时并不知晓这一规定,因此同住人并未签字而与人签了合同。现在同住人不同意出售,我只得违约并赔偿买方20万,现中介提出要我赔偿中介的居间服务补偿费。而我提出,1:中介作为专业人士,明知我是黄色产证(限制流通)而并未履行告知义务有重大过错、2:在之前签订的居间协议中有一条规定:买卖双方或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向中介支付房价款的__%居间服务补偿费一栏中并未约定具体百分比,而是把百分比划掉了。因此我认为不应支付是否合理,同时中介是否要承担什么责任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9****0 热心网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