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11月份购买了一套全新精装修房,我们业主认为是不合格的房屋,不符合交房的条件。
我是一名外国人,在2012年11月份购买了一套全新精装修房,2013年1月交的房。尚未居住,发现客厅两处严重的地暖漏水,开发商初步估计是施工时管道破损所致。但这样的房屋开发商还认为是可以交房的合格房,我们业主认为是不合格的房屋,不符合交房的条件。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一步步去处理解决,怎样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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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房屋漏水、长毛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扣除;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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