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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2012年7月买了一套二手房,不然新的物业费也不收,请问这样合理吗?

您好!    我2012年7月买了一套二手房,交房后去物业办理相关手续,物业要求我补交2008年开始至今的物业费,不然新的物业费也不收,请问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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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9 热心网友

    二手房买卖经常出现房屋已经出租或者抵押的情况,而按照我国法律“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抵押”。因此,对抵押或租赁的房屋一定要在买卖前要求卖方处理好抵押或租赁的第三方权利问题。如果由此导致买方损失的,买房可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房屋有其他共有权人,那么买方应当取得共有人同意方可买房,否则合同可能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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