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小区回迁户,甲方交房合同是2011.12.30交房,我们该怎么办?
我们是**小区回迁户,甲方交房合同是2011.12.30交房,至今,已经超期七个多月了新楼还没有完工,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追要违约金,另外,建筑面积超出的平方,按照合同允许两平方,超出两平方的,甲方自行承担,现在甲方把超出的平方,全部强加给了乙方,甲方在一次的违约,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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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