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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5月签合同期限一年,在此一年的加班费我能追回吗?我是在房地产开发单位上班的

我2010年5月签合同期限一年,之后续签一年。在2011年10月12日解除合同。合同规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日,一周五天每天8小时。但是在2010年11公司出一份文件内容是周六正常上班,此通知复印件我有保留,在此一年的加班费我能追回吗?我是在房地产开发单位上班的,现在手里有的证据是合同、公司下发的周六正常上班的通知(复印件)、工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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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热心网友

    1、劳动法没有规定周六不加班可以扣加班钱和扣工资的,劳动法只是规定周六如果上班了,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加班工资的。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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