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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013年1月8号签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合同也没有任何安置与补偿,我想注销合同

我签了一份合同,是2013年1月8号签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事后才知道镇政府没有任何征收依据,合同也没有任何安置与补偿,我现在的房子也没拆,我想注销合同,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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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5 热心网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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