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网 > 北京房产问答 > 北京贷款 > 北京过户更名 > 购房合同签了也公证了,后来在工程结算时,否则发票不给我开,开发商不给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购房合同签了也公证了,后来在工程结算时,否则发票不给我开,开发商不给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购房合同签了也公证了,房子也入住了,款开始口头约定在售楼部直接交给承包的建筑商,后来在工程结算时,开发商疏忽没有扣下房款,现在开发商让我去找建筑商把钱讨回,否则发票不给我开,而建筑商又失去了踪影,开发商不给办理房产证怎么办?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e****4 热心网友

    房屋买卖发票开具:一.发票开具方式依据不动产出售方的收款方式不同,发票开具方式区分为:(一)收款人分次收款的,即时开具发票,并在发票的“款项性质”栏目中注明款项性质;结算尾款时,只开具一份尾款金额的发票,并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各项不动产的建筑面积、单价、购房款总额和其他款项的名称、金额。不动产买受人持所有的购房发票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手续。(二)收款人一次性收款的,即时开具发票,并在发票的“款项性质”中注明款项性质,该份发票中应载明该不动产购房款总额和其他款项名称、金额等内容,开票人应对“建筑面积”“单价”、“金额”等如实填写。不动产买受人凭该份发票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手续。二.发票内容填写(一)“不动产项目编号”栏目。(二)“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单价”栏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第一条第(三)款第(5)点“金额=面积×单价”的规定,当收款人收取的款项金额与面积和单价形成勾稽关系时,应如实填写;无法形成勾稽关系时,可暂不填写。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