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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包括哪些基本内容?-珠海

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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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二)标的,即预售商品的位置、编号。(三)数量,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四)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五)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六)房屋使用性质,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七)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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