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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份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6月份交易(因为6月房子满2年买方可以少缴部分费用)。3-5月房价上涨,评估价——南京

2月份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6月份交易(因为6月房子满2年买方可以少缴部分费用)。3-5月房价上涨,评估价格已经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在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多产生的费用谁来买单?合同上没有具体约定。是否需要按照最低评估价格重新签订一份合同方可办理过户?如果卖方因此拒绝交易是否有法律依据?盼复!谢谢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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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你好,如果合同双方当时没有约定,这个情况也非卖方造成,所以可能要求其支付多产生的费用较为困难,最好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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