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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权变更的问题-深圳

AB为夫妻,有一未成年小孩。A意外身亡,因产权证上仅A的名字,要办理产权变更。A的父母愿意放弃继承,赠给A的未成年小孩,要如何办理产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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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如果该房产虽然登记为A名字,但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A的遗产为该房产的一半,A的父母办理公证放弃继承,如果B也放弃继承,赠与小孩,那只能继承房产的一半,因为该房产属于父亲共有财产,妻子B如果不赠与小孩,那么B享有一半权利。如果小孩享有完全产权,那么B也要赠与小孩才可以。最后,房产证更名为B和小孩,那么B再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部分房产也是属于B的个人财产,再婚后如果离婚,对此财产也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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