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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初楼上业主房屋装修,现已造成我的房屋受损,由现在的装修队做恢复。请多多给予指教

我住6楼,9月初楼上业主房屋装修,现已造成我的房屋受损,具体是:1、敲除了大露台(一部分在我卧室、客厅和内阳台的上方位置)全部的防水层和隔热层,现表示同意恢复,但估计是很马虎的,由现在的装修队做恢复。2、敲除了客厅与露台衔接处的1根混凝土链接樑(约长2米、宽0.25米、高0.2米),他为了将客厅与露台衔接成一个平面,并表示不可能恢复。3、在强力敲击下,楼板(我的房顶)已出现了3条裂缝(纹),最长一条达到2米,而且都发生了渗漏水现象。4、我家几处墙面出现开裂。5、卫生间也先后发生2次上面漏水情况。现在情况是:居委调解了1次,对上述5点他承认了,签了字,在场的居委、物业也签字见证,但当时由物业拿去复印,至今还未给我。我在半个月前曾反映到杨浦区房管局平凉管理处,先后3次来我及楼上的装修现场察看,但是跟我说:他们要看了建房工程图纸才能作出判断,本物业说没接受到图纸,因此我花了大量精力和时间拼命地找,但至今一无所获。我周边一些朋友帮我处点子:叫我对上述1、2、点提出恢复原样,对链接樑和受损楼板作安全检测,因为现在还未进行真正的调解,我应该怎么说?我还有一个感觉:小区居委、物业、业委会好像对我很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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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9 热心网友

    如遇房屋漏水、长毛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扣除;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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