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房产网 > 厦门房产问答 > 厦门租房 > 厦门租房准备 > 因签定租赁合同,用途为商业.房屋为自建房,明确双方立即解除所签合同,营业执照办理费等。

因签定租赁合同,用途为商业.房屋为自建房,明确双方立即解除所签合同,营业执照办理费等。

因签定租赁合同,用途为商业.房屋为自建房,房东承诺可办照。租赁期内该房屋一直未办下营业执照.现已请律师介入,已发律师函,明确双方立即解除所签合同,立即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退还已收押金、租金、营业执照办理费等。如果律师函对方收不到,退回后已过付款期,再起诉是否算我们违约。请求帮助。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 热心网友

    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可以再通知承租人,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交纳租金,逾期不交的,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