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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要求退房?有哪位能说说看?

本人于2009年9月5日购买预售房,首付三成,其余款项办理银行按揭,于2009年11月11日开始向银行每月还款。按合同要求,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3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本人按照入伙通知书要求,于2010年3月24日办理收楼手续,但发现房子存在不少质量问题及与合同不符之处,特别是主卧、书房和厨房渗水问题,要求开发商整改。自2010年3月24日至2010年8月19日,本人及家人曾十几次到该商品房查看整改情况,开发商对渗水问题也多次维修,可到2010年8月19日止,还是出现渗水情况。期间本人与物业反映协商未果,后多次找到售楼部经理和工程部经理协商处理,两位经理承若在2010年6月15日前一定维修好,但还是没能解决问题,后又找到总经理处理此事,回复一定尽快协调整改好,也未能解决渗水问题。由于此事浪费了本人太多时间,同时也给本人及家人带来了不少困扰。本人经过慎重考虑,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一点,现向贵公司申请解除合同(也可协商换同等条件的商品房)请问我可以提出什么要求?要注意什么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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