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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在公证处公证,请问是否转让后必须在工商局和公司章程里做变更?

请问:私下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在公证处公证,但不在(或不想在)公司章程和工商局注册里体现(或做变更),这样的转让法律生效吗?(请问是否转让后必须在工商局和公司章程里做变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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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股权转让、出资转让、股份转让、股本转让有何异同?1、股权转让,是法学界和经济领域熟知并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的行为。2、股份转让,一般是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因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权转让就是相应股份的转让。3、出资转让其实也是股权转让,来源于老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该条规定的本意就是针对公司股权转让的,只是在表述上容易让人误解。修改后的新公司法修正了这一点。4、股本转让,这个概念在实践中用的较少,是民间对股权转让的称谓,本质和本意还是股权转让,工商局也是按照股权转让来进行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本就没有股本转让的登记事项;股本在财务上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股份转让也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公司法》(新)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专章进行了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设总股本,并划分为等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来享有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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