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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方在付款截止日提出不买了,由于是全款购房合同,这个税费损失

您好!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方在付款截止日提出不买了,由于是全款购房合同,因此只交付过10万元定金,无其它已付房款。该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属于卖方唯一住房,享有免个税优惠。但随后卖方又签了买房合同,新购入的房子马上就要过户,因此由于前述售房合同买方违约,该房屋再出售时就失去了免个税的优惠。这个税费损失,可以向违约的买方索赔吗?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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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热心网友

    一般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当中会对违约金作规定,而且有违约金比例或数额,适用法定违约金。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果延期,那么合同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是有一定比例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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