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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工地停工损失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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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提出的实际是建设工程的索赔问题,通常是在索赔事项发生后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索赔。如果因为政策因素造成工程损失而需要给予赔偿的,要根据具体事项看政府很少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是如果规定的,一般没有普遍性的通用性赔偿规定。比如每年的高考,不少地区的地方政府都会出台要求在建工程高考期间停工的文件,这些文件一般都会规定工期可以因此顺延。所以,您需要根据要求停工的具体事项,查阅相关政策文件,看其中是如何规定的。关于建设工程的索赔,一般包括价款索赔和工期索赔。《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的《通用条款》中,就工程建设的索赔程序提供的以下条款: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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