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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想把这套住房卖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遂向法院起诉

某甲于2005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为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这套住房卖掉,自己搬到郊区居住。2007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甲的住房。但由于某乙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双方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7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意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某甲为钱所动,当即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合同,在某丙交付15万元现金之后,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某乙筹集都足够的资金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次案例我应该如何着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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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明:《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有些约定不明的合同却不容易找到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处理起来就比较困难,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引起的纠纷宜认定为是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合同条款非常重要,交易主体一定要尽可能地签订内容详尽的书面合同。对于合同约定不明双方都有责任。归结于哪一方当事人责任都是不合理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如果出现约定的合同解除事项时,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项时,应该及时行使解除权,切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对方违约,合同就解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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