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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缺人为由不给批复,公司还是以缺人为由不给批复。劳动局跟公司协商到工资结算日给发工资

我于8月1号申请离职,公司以缺人为由不给批复,后经劳动局咨询与8月8号再次申请离职,15号向公司申请离职,公司还是以缺人为由不给批复。15号以后就没上班,到20号找劳动局,劳动局跟公司协商到工资结算日给发工资,但是已经过去2天也没有给我发工资,打电话给劳动局,劳动局说在问问,我该怎么办?有工资条,并且用人单位承认有我这名员工,可不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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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给员工发工资,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员工可向各级工会、当地劳动监察机关和政府部门投诉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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