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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已结束

甲由于创业需要考虑租房,其友乙主动提出将其房产低价转卖给甲,但乙于2005年自丙处购得该房后二人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该事实对甲乙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无影响?甲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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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乙出售其房屋的实属无权处分,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丙对该合同进行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之前,甲有权催告丙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甲有权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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