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还没有得到房子使用,不按手印,也不给身份证件我看,我现在已经造成很大损失
律师你好,我今年6月份在陇南租了一间房做生意用,合同上写明9月份交付使用,房主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房子租给他人使用两个月(也签的有合同),经协商他人租期到期后交给我使用,现已经超期一个星期了,房主一会说不租给我用,一会又说让我在原商定的租金上再加租金,现在我还没有得到房子使用,房主一直催我交齐剩余的租金,但是却不写收据给我,不按手印,也不给身份证件我看,我现在已经造成很大损失,经不起他这样的折腾,我该怎么办呢,请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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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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