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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2011年买的拆迁安置房,私底下签的房屋买卖合同,钱也是一次性付清的我们是不是不可以拒绝甲方提出的要求?

你好我们家2011年买的拆迁安置房,私底下签的房屋买卖合同,钱也是一次性付清的,交完钱后我们手上有《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以权证》,三本证。因为当时房子没能上市,也没能过户,所以这三本证都是原房主甲方的名字,当时《房屋买卖合同》也明确写着:本房屋以后若遇国家,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到乙方名下手续的情况,乙方向甲方提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方超过三十天不协助乙方办理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违约此情形的,须支付违约金27万元整给乙方。合同过户的费用也是我们乙方买房以后有政策能过户才自己交的,现在我们要过户,甲方提出要付给他2万块钱才配合乙方过户,我想问我们之前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我们是不是不可以拒绝甲方提出的要求?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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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师 热心网友

    你好,应该是可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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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有效,可以拒绝甲方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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