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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1年與當地鎮政府簽定了一份承包荒山植樹造林合同,期限為5O年請問我的理由有沒有政確的法律答複?

我在2001年與當地鎮政府簽定了一份承包荒山植樹造林合同,期限為5O年。合同有鎮政府公章,還有當時主林業鎮長簽名。可是在今年,2o18年義馬市水務集團在我承包XX建立2個大水池,佔用我承包XX面積數平方米,並且還開通了施工道路,伐掉我很多樹木。當時我因不在家,而且水務集團也不知有我承包荒山情況。私自與當XX府簽定了佔用合同,賠償A也有當XX府收領。而我的賠償至今沒有回音,當地政府更不願意給我。請問我的理由有沒有政確的法律答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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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4 热心网友

    要求占用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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