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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一拆迁户(单位)在与房产公司鉴订拆迁协议时伪造了一份协议附件,附件要求另安置厂房这种情况是否还要申诉?

十年前一拆迁户(单位)在与房产公司鉴订拆迁协议时伪造了一份协议附件,附件要求另安置厂房。房产公司在未A的情况下与之签订了附件要求的一份安置协议,后房产公司知道了这份附件是伪造的,所以没有履行协议。现拆迁户经过一审二审胜诉,要求按协议安置房屋。问题关键是当时A这份伪造协议后没有做撤销。现怎么办???问题1:十年前的安置是否有时效。2:我方提供的足够能证明拆迁户没有附件要求厂房,可是判决书内忽略不提,法庭看重这份十年前签订的协议,要求履行协议。是否协议要重于事实呢?因为不明白具体法律条款,这种情况是否还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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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8 热心网友

    具体是怎么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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