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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8年12月退伍的义务兵,2000年1月被安置到下岗企业,2006年7月下岗请问我们义务兵该享受怎样的待遇?

我是1998年12月退伍的义务兵,2000年1月被安置到下岗企业,2006年7月下岗,去年响应国家号召,我们山东滨州XX当地说是1998年12月至2015年冬季退伍的可以报考事业编,由于按当兵年限分占百分之70,考试成绩占百分之30。我们被安置到公益岗,实习期6个月,每月1730元说是半年后签合同交保险,到现在还没说事,原来的志愿兵,伤残,12年的士官没有实习期,直接领4200多,请问我们义务兵该享受怎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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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 热心网友

    下岗退伍兵重新安置:我是86年10月入伍,90年3月转业,90年7月工作,2003年下岗,用人单位给了1万多费用的,并不属于民政部正在进行的“清零行动”的范畴!可以说所有的转业军人均不属于此“清零行动”的范畴!民政部今年2月启动的“清零行动”,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先后废止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法规规定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经过清理查核后,予以相应的安置、退养等措施,补正以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对于退役军人安置上的瑕疵。就算你是义务兵、初级士官的退役军人,对于民政部门的法定安置义务仅仅限于当年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也就是保证其具有三年的劳动合同和三年稳定工作期。过了三年下岗的,三年内自己原因辞职、离职的均不在再安置--“清零行动”之内;只有安置工作不满三年,而就业单位倒闭、转制而下岗的才可以退回民政局安置办,予以重新安置---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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