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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韩某自建四间一上一下的房屋,我于2005年10月17日与韩签订了购房协议,购买了其中的一间(以下简称第——南京

2005年韩某自建四间一上一下的房屋,我于2005年10月17日与韩签订了购房协议,购买了其中的一间(以下简称第四间)协议中明确约定:签订协议时由我预付房款3万元,在房屋交付时给付4.4万元,余款1万元在韩给付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时一次性付清。 至后,我按协议约定支付了韩7.6万的购房款。有韩出具收条为证.在我履行了协议中的条款后,多次催促韩办理“两证”过户手续。可韩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拖延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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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只要典当行和韩某之间所涉及的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这个登记就是合法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包括对抗你的购房行为。因为你所购买的房屋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个房屋在法律上并不属于你,法院有权根据申请强制执行有关的判决,这不同于你自己的房屋被抵押后无钱还款(在没有其他住所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强制执行。你可以将韩某在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出售骗取购房款并潜逃的经过对当地公安部门报案,韩某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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