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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算面积为准,代收房屋契税。“乙方在接受该商品房之日起3个月内由甲方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定,暂定面积与房产登记机关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房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算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合同第二条)“该商品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总金额为人民币99000元。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收下列税费。1,代收房产交易税。2,代收房屋契税。以上所收费用包括在收房总金额内。”(合同第四条)“乙方在接受该商品房之日起3个月内由甲方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房屋、土地权属证工本费由乙方承担。”(合同第十四条)问题一:第二条中提到的是多退少补,但是第四条中提到的是面积包干,这里的矛盾如何解决,对哪方有利?问题二:第四条中提到的费用包括在收房总金额内,而费用就是由甲方代收的税费;第十四条中提到税费由甲方承担,房屋、土地权属证工本费由乙方承担。这里是否矛盾,若矛盾,应如何解决,对哪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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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按实际情况,虽然房屋权属未登记,但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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