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协议上写明于2011年12月31日交房。口头承诺2013年中旬交房。针对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我可否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我于2009年12月购买商品房一套,购房协议上写明于2011年12月31日交房。问题一:开发商到期不能交房,房子才封顶。口头承诺2013年中旬交房。协议上写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赔付。但是交房延期过长,我能否要求增加违约金。影响因素:房贷利率上周,这期间的租房费上涨等。问题二:开发商当初承诺有两证,半年后可贷款。但目前被告之一个证也没有。针对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我可否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如果退房可不可以要求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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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讲,购房者因开发商违约而退房的问题属于合同解除行为。也就是说,原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购房者把房子退回开发商,开发商把购房款退回购房者。因此,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能不能退房,这要看法律对合同解除权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开发商违约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和购房者协商后都同意退房; 2、商品房买卖合同里规定了退房的条件,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符合该条件; 3、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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