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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企业因逾期未年检,且房地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在2006年得到政府的一笔拆迁补偿款4000多万元

某房地产企业因逾期未年检,被当地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该企业将其名下的小轿车私下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辆的接手者开车途中因违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现法院终审判决肇事司机负全责,赔偿受害者家属77万元,且房地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该企业已经找不到人,肇事的司机无赔偿能力。经网上查询得知企业的大股东自然人李某某拥有某上市企业5800万的股票,市值三亿多,而且在2006年得到政府的一笔拆迁补偿款4000多万元,。请问:受害者家属如何追索该的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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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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