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中介有不给我们委托书,我的定金能要回来吗?我想问下这份合同有法律效应吗?不履行这份合同吗?
我是2013年1月27在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在签完合同的时候才发现卖房给我们的人和房产证上的户主不是同一个人,我们就犹豫要不要签合同,这时中介公司的人承诺我们说,他已经查过产权没有问题,卖方和户主不一致也没关系,只要让原户主办个委托书,委托当时卖房的人就行。可是当过完年来,户主办的委托人不是和我们签合同的人了。是一个叫刘超的人,说是他家亲戚,但是这个刘超又和我们签合同上的房屋经纪人是同名,问中介公司怎么回事?他们说只是巧合。让中介把两个刘超都叫来,到现在也没做到,现在我要求要原户主回来我才会继续履行合同,中介说原户主在外地回不来,要原户主的联系电话也不给,现在我觉得这套房子有蹊跷,就让中介带我和房产证,去房产局查下,结果什么也没查到,房产局的人说:要户主本人带身份证或委托书才能查,但是中介有不给我们委托书,就让我们先帮房主交银行贷款。我现在不想买他的房子了,我的定金能要回来吗?还有就是当时签合同的这个人用的是户主的名字,但是写的省份证又是他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也按了手印,我想问下这份合同有法律效应吗?我能把定金要来,不履行这份合同吗? 律师拜托您了,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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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依照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方面: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此乃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况下所表现的效力。 2、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的定金罚则。 在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留置金、担保金、押金、订金等名义支付,但支付的数额、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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