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方超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请指出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有几个?
房屋合同的纠纷案例2010年3月10日,胡方超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将座落在苏州市吴中区越湖路118号(越湖名邸)75幢603室的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125.51平方米),以总价808843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方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是,买方(胡方超)于2010年3月10日向卖方支付购房首付款248843元,于2010年3月17日前办妥余款56万元的银行按揭。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是:出卖方应当在2010年5月31日前,将已取得《苏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方使用。2010年3月10日,胡方超支付了首期购房款248843元, 2010年4月1日,胡方超与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吴中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人胡方超所借款项56万元已经划到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账户。2010年5月31日,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胡方超所购房屋。问题:1、请指出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有几个? 2、分别列出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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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首先可由双方进行协商,在明确双方责任的情况下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纠纷的,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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