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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6年与合伙人共同出资各50%经营一片山林,合同上注明利益分配各50%,对方于13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4月底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

我于06年与合伙人共同出资各50%经营一片山林,合同上注明利益分配各50%,对方于13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4月底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得款三十万,一个月后对说慌称得款6·5万元,并分配3.5万给我。对方已构成什么罪,我应怎样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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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 1、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 2、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 4、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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