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网 > 上海房产问答 > 上海其他 > 上海法律纠纷 > 在1992年5月份买了同村一户的四间平房,并在某律师事务所做了一份见证书,与铁路拆迁指挥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

在1992年5月份买了同村一户的四间平房,并在某律师事务所做了一份见证书,与铁路拆迁指挥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

我是***农村的,在1992年5月份买了同村一户的四间平房,因当时政策已不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房产证、土地证名字均为房东姓名,实则两家各居一半)所以,当时由村里两委领导签字见证,写了一份文书,房东写有一份房款收款收条,并在某律师事务所做了一份见证书,双方一直相安无事,居住至2012年6月。因政府修建青烟威荣城际铁路,所处房屋位置面临拆迁问题, 2012年6月15日,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与铁路拆迁指挥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在2012年6月22日清空房屋,并拆除,双方共同到场可领取相关补偿款项(双方具体金额,协议中均有明确说明)我家于2012年6月26日清空房屋并进行了拆除,房东家也一并进行了拆除,我于2012年6月27日找到房东,商量取款事宜,对方一直隐藏不露面,几次后,回复说再等等,我听邻居传言,房东现在后悔当时签订的协议,想再向我要钱,像这种情况,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房东再向我要钱(协议签订前我已支付房东相应款项,不想再支付给他),接下来我应如何处理?还有就是签订的那份协议是否还有效?

暂无回答

别着急!专家正在赶来回答问题的路上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