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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买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公司上班。按照购房合同在去年12月31日要交房的。现在我还能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或退房吗?

我在买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公司上班。我买房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因开发商愿意借一部分首付款给我,才买的房。也签了协议,一年后无息还所借的款。按照购房合同在去年12月31日要交房的。到现在还没交房,我已经月供11个月了。下个月我就要还一部分首付款给开发商了。现在我还能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或退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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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4 热心网友

      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开发商违约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和购房者协商后都同意退房;   2、商品房买卖合同里规定了退房的条件,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符合该条件;   3、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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