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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一年的租房合同(2013年8月18日-2014年7月9日)xx没有义务退还押金。起诉费用是多少呢?

各位大律师:你们好,我遇到一件比较棘手的事情,请求帮忙解决问题。以下为情况概述。2013年8月份,我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一年的租房合同(2013年8月18日-2014年7月9日),到14年4月20日左右,地产公司打电话给我催我交付剩余3个月的押金,去交房租时发现**在动力街区的门店以及朝阳**城的总部都已经人去楼空,他们告诉我新的办公地址,并让我去把剩余的房租交上了,在给我开收据的时候用的是xx的公司名字。房子快到期的时候xx公司业务员(此业务员是原先**员工)再次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续租,我回答不再继续租并且询问押金的事,对方告知押金是**收的,xx没有义务退还押金。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样去解决?我合同是跟**签的,最后一次交房租是交给xx,而和我接触的xx的业务员是**原来的员工。 是否涉及诈骗?起诉费用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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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4、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 5、在没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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