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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为整个大市场的产权人,卖方的格式合同载明是向买方提供四十年的使用权,我想与卖方协商办理共有产权

 律师:您好!我准备购买一处哈尔滨新建地下室大市场的商服房屋,卖方为整个大市场的产权人,卖方的格式合同载明是向买方提供四十年的使用权,如购买,我想与卖方协商办理共有产权,请问:可否办理?办理的法律依据和流程各是什么?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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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热心网友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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