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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通过中介公司和买房者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解除合同,如何追回属于我们的3600元?

4月份通过中介公司和买房者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现在买方违约不买房。合同规定买方违约,定金1万归甲方即我方所有,双方需缴纳的中介信息费均有买方承担。但现在,买方交给中介的1万定金,中介只给我们6400元和我方缴纳的中介费收据。现实情况是买方违约且不承担中介费,也不配合解除合同。中介公司也以此为由不退还我们的3600元中介费,说买方什么时候缴纳了双方中介费,他们什么时候再退还我们之前缴纳的中介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解除合同,如何追回属于我们的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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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热心网友

    中介费是居间介绍的费用,只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者开始用工一般不予退回,当然如果双方的居间合同里约定可以退还的,那么按合同处理。所谓的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一般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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