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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何时办理产权证及怎样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没有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在现有条件下无法办理产权证

我2005年买的房屋,买时是现房,开发商已经办理了预售证,签订的购房合同只约定了房屋坐落和价格,没有约定何时办理产权证及怎样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天完成了房款支付及房屋交付。 到现在8年了,开发商仍然没有办理产权证,经调查,该房屋只完成了由勘探,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五方联合进行的质量验收,由于没有通过园林验收,所以没有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就没有办理大产权证。 我们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产权证及赔偿损失,但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在现有条件下无法办理产权证,要求我们变更诉讼请求,改为退钱退房,我们不同意,法院判决驳回我们的起诉,请问,我们二审有希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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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集证据,到 开发商住所地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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